建立新型平台经济架构 【特写】

2021年9月1日施行的《数据安全法》和同年11月1日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对中国互联网行业有着深远影响的两部重要法律文件。这两部法律无疑将会对数据资产的确权与使用,对依靠平台经济发展起来的互联网企业,对使用互联网作为经营资产的各类企业,对它们的走向、战略转型产生重要影响。

新的竞争关系需要新型平台经济架构。本文提出,从国家一盘棋的角度,建立互联互通、统一协调的平台模式,是打破规模战竞争僵局的关键一步。这种新型平台体系的建立,从逻辑上不仅会解决头部平台企业的内卷式竞争,而且还可以向更有竞争力的企业开放平台资源,可以有效地利用互联网的规模报酬递增性质来发展创新型企业。

平台的“规模战”与竞底行为

首先,我们从一个新的视角来看平台经济的底层逻辑。

在实体经济时代,企业固定资产的投入,是企业家进行决策时,最重要的考量因素。这是因为,传统的实体企业都要遵守“规模经济”的逻辑。企业家必须把产能规模,努力调整到经济规模的水平,从而最大程度地利用规模的经济性。这个逻辑,不仅被钱德勒等企业史学家观察到,也是被写进主流经济学教科书中的一个基本原则。近百年来,企业从大规模生产、到大规模分销,再到客制化、柔性生产和销售,无论其外在形式如何,其背后的逻辑都不违背规模经济法则,都是在规模可把握的前提下进行的。

但是,互联网的出现,以及摩尔定律中所蕴含的规律,彻底改变了思考生意问题的基本套路。最大的变化,就是规模报酬递增的因素可以大大超过规模报酬不变或递减的因素,进而在“规模报酬递增”因素主导下,可以用“平台”的方式来设计商业模式。这种现象,在人类经济史中,从来没有出现过。也就是说,只要平台企业的现金流不断,由于规模报酬递增因素的持续作用,企业可以不再受制于传统的投资逻辑,透过时际间、客户间、区域间的交叉补贴,可以创造出规模巨大的平台,然后借助这个平台,获取市场影响力,获得商业收益。

我们看到,在很短时间内,快速出现了一批在经济生活中有极大影响力的平台企业。这些企业都是规模领先的,它们把规模报酬递增的力量发挥到极致,从而获得极强的先发优势。比如,在信息、搜索、游戏和娱乐等领域,因其产品很快进入到边际成本为零的状态,是最早出现平台企业的领域。平台具有广告价值和估值优势,这就形成了一个正向的闭环,促进了平台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百度、腾讯、字节、快手等企业的成长,都由此逻辑展开。

另外,在那些实体领域比较容易切入的领域,也出现了一批平台型企业。如亚马逊公司创始人贝索斯所说,实体世界不存在摩尔定律。所以,借助互联网服务的高性价比,这些平台企业快速扩展规模,通过由线上到线下的业务替代,快速占领一定程度的市场份额。中国电商领域的阿里巴巴和京东,是最典型的代表。当然,还有一些平台型企业出现在市场不够成熟、服务改善空间较大的领域。它们通过培养客户的消费习惯,有效整合零散资源,快速巩固业务模式。美团和滴滴,是这类企业的代表。

不过,无论是以何种方式切入市场的平台企业,对于它们来说,获取和巩固客户规模,追求规模内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提升,有效地保证平台用户的活跃度,都是重中之重。其理由有三:第一,保持规模,就可以保持平台的价值,从而可以有效地基于估值提升获取外部资金投入,寻求进一步的业务发展。第二,通过规模和活跃度,可以获得广告收入,广告收入可以让企业保持稳定的经营现金流。第三,有了规模,就可以利用多种手段,驱动电商业务,获取更高的GMV(成交金额)。

到目前为止,中国已有一批大大小小的平台企业依照上述逻辑,建立了业务生态,成为了国民经济生活中极具影响力的部分。它们彼此之间也完成了市场规模的初步切分和各自经营规模的初步构建。当然,随之而来的,由于国民总时间的限制,它们之间的竞争也逐渐进入到了短兵相接的白热化状态。

这种竞争的白热化,表现在各个平台的商业模式高度类似,它们之间的关系从外延式的平行发展,逐步进入到内卷竞争的状态。我将这种以争夺流量、争夺时长、争夺转化和争夺商业变现的竞争称为“规模战”。

“规模战”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表现在竞争方式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竞底”特征。所谓“竞底”,表现为经营方式的简单粗放,所涉及的利益主体之间冲突加剧,以及平台参与者在竞争手段上不断出现低级化和违规动作。比如,为了争夺流量规模,为了争夺用户在平台上的停留时长,平台充斥了大量劣质内容、虚假广告和误导性评论,不加限制推送和刷单行为屡禁不止,以及利用信息优势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等等。

这引发了公众和国家相关部门的担忧,也是中国出台前面提到的两部相关法律的背景。具体来说,第一,由于平台企业或多或少都涉及公众的支付、出行等敏感数据,同时与先前在这些领域经营多年的企业之间开始出现竞争,国家对于信息安全和支柱产业的担忧与日俱增。第二,消费者的数据被滥用,数据安全问题受到更多的抱怨,引发了大量的社会批评。第三,企业内部管理问题越来越多,收益的冲动引发出的大量竞底行为,不断挑战着国家和公众的容忍度。

当然,平台之间还存在着严重的规模重叠和竞争限制问题。规模重叠问题意味着浪费,既有平台在规模上的“先动者优势”,严重地妨碍了更多创新企业的涌现。这些问题背后隐藏着的是:“平台是否存在着最优规模”以及“能否通过市场的自发力量,实现流量资源的最优配置问题”等等更深层次的理论问题。尽管我们目前看到的是:这些问题并没有被明确地提出来,被加以研究和讨论,但国家已经开始在金融支付和出行等关系到国家安全的领域进行具有规范性质的行动。

数据资源的确权问题

平台之间具有“竞底”性质的规模战,本质上是围绕着数据资源的争夺而展开的。数据资源是平台企业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它们实施竞争的方式。数据资源会随着平台企业的发展而逐渐累积,总量呈现出几何级数的增加趋势。平台企业的价值大小,取决于数据资源的数量和活跃度。平台企业的竞争,围绕着数据资源的规模和活跃度展开。

然而,平台企业最具有价值的核心资产,也就是数据资源,它的所有权究竟属于谁,至今还是一个有待确定的问题。所有权,是对他人施加影响的权利,是市场经济活动最为基础性的内容[参见宁向东,“信息深化锻造竞争优势”,《哈佛商业评论》(中文版),2020年3月刊,由《新华文摘》于2020年第11期全文转载]。在所有权归属不清的情况下,一方面,我们无法对平台企业的竞底行为做出必要约束;另一方面,市场力量也无法发挥出其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

数据资源的确权问题,是一个相对复杂的工作,它不能通过简单的划归而得到解决。这源于数据资产从产生、使用,以及再生成、再使用的特殊循环过程,这也是它与其他资产差别之所在。

目前,大大小小的平台企业是数据资产的实际控制者、拥有者。当互联网终端用户向互联网企业(通常也是平台企业)申请某项应用服务的时候,他必须在一个页面上签署“同意”,完成一个点击过程。协议是由服务提供者起草的程式合同,用户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利,只有完成点击,才能使用该服务。而完成了这个过程,意味着客户将基本信息数据和由于使用特定服务所产生的行为数据,提供给了该平台企业。至于平台企业随后如何使用这些数据,终端用户完全无法知晓,更无法控制。

那么,平台企业因此就拥有了这些数据的所有权吗?答案显然不是。不过,虽然这些平台企业并不拥有数据资源的所有权,但它们却实实在在地在使用、处置和控制着这些数据,也就是俗称的“私域流量”。随着各种互联网企业经营活动的开展,数据资源就在各种公域和私域流量的转化中,快速地转换使用者,被整合进不同类型的互联网服务中。各种竞底行为和对于国家安全的隐患,也因此而形成。

那么,对于这些数据资源,是不是可以通过简单的立法,被简单地归属给某一个权利主体呢?比如说归属于用户个人、平台企业,或是国家呢?答案同样是不能。

互联网服务中的数据资源,一个非常独特的地方在于:有价值的数据,特别是行为数据,是伴随着服务和商业过程产生的。离开了互联网服务的提供者,这些数据就不会生成。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就不会产生出这些行为数据,所以,互联网企业是否有足够的激励去提供互联网服务,并且在这个过程中是否有利可图,是数据资源生产链条能否持续进行下去的关键。所以,在思考数据资源的确权过程中,必须充分地注意到这个特殊性。

我们可以把上面所说的内容,解构为如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数据资源,未来将会成为国家竞争力的重要部分。不过,这个竞争力不是建立在静态占有数据这种状态之上的。数据资产的价值,只有在使用中才会通过累计数量、提高质量,实现增值。所以,如果国家的数据管制和规范过程,损伤了平台企业以及相关企业的积极性,就会损失掉数据资源的数量和质量。所以,必须认识到数据资产价值的动态性,给予企业更多的创新激励,才能实现国家和企业的双赢。一句话,数据资源不能简单地通过国有化或公有化的方式,变成国家资产。

第二,数据资产是伴随着企业的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它是企业构建商业模式、利用互联网服务、创造商业价值的一个环节。利用数据资产的能力,无论最后的目的是获得广告收入,还是谋求电商收入,都是互联网企业存在的理由和目的。这也是现有平台企业进行“规模战”,以及众多互联网企业愿意通过站队来获取数据、参与“规模战”的原因。所以,无论未来的数据确权结果如何,数据都应该对于企业具有足够的开放性,互联网企业发现价值和创造价值的动机,是必须进行保护的。

第三,平台企业以及相关的互联网企业确实存在着为了商业目的而滥用数字资源的情况,这些行为给国家和公众带来损害和风险。这包括一些平台企业具有寡头性质,并利用这种寡头属性实施对一些领域的控制,给国民生活和社会经济施加了不良影响。而另外一些小型企业,为了获取关注度、获取流量、获取数据,其行为影响到社会的公序良俗。对于这些不良行为,国家必须进行管制和规范,但这种管制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应该从更加宏观的角度入手,才能解决。

第四,公众在使用互联网服务的过程中,一方面失去了资产数据,但另一方面也获得了一定程度的便利,从总体上说,他们的效用是改善的。这就如同过去看电视广告,观众是在用时间付费,由此解决电视台无法直接收取费用的问题。这在经济学上,是一种三方参与的公共产品付费机制安排问题。如同观众并不希望看恶俗的广告,不希望他们在看广告的过程中,利益受到侵害一样,今天的互联网服务用户也不希望平台的竞底行为损害到自己的信息安全,更不希望由此受到利益上的长期侵害。

由于现有的互联网监管无论从经济关系的理解上,还是技术控制手段上,都滞后于经营活动的第一线,所以,国家对于很多问题的解决,客观上是准备不足的。加上前面所讲的,对很多问题的防范和解决,不是在数据中心和服务器进行物理处置就可以简单解决的,国家必须更加深入地对平台数据资源的使用过程进行具有预见性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立法。

在这个过程中,数据资源的确权是一个基础性的工作,是同时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和行政干预力量的前提。2021年中《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推出,可以被看作为确权过程、进而塑造互联网平台新架构的第一步。

可供选择的思路

如何在平衡国家、企业和公众三方面的利益,在尊重互联网企业发展逻辑的基础上确立数字资源的权利呢?一个现阶段容易推导出的思路,就是将数字资源的终极所有权明确归属于公众,由国家代表公众行使对于数据资源的终极所有权;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体系内,按照一定的规则获得数据资源,享有数据资产的用益权。

这有点类似于中国的土地所有制体系:国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不同类型的企业拥有土地一级开发、二级开发、建筑物开发与经营等权利。这种所有权体系,对应着中国国情方面的特殊因素。如果仔细分析数字资源在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以及权利实施的效率与可行性,国家代表全体人民拥有终极所有权,恐怕是与现行社会经济体制最匹配的选择。

确立了国家对于数据资源的终极所有权,并由此对数据资源建立法律管制框架,有三点好处。首先,可以立竿见影地保护公众对于隐私外泄的担忧,保护了公民的信息安全和国家的数据安全;其次,也有助于从全局角度降低规模战的效率耗损,打破举行平台对于数据资源的垄断,激发更多的数据利用和创新活动;再次,可以更有效率地整合由国有部门掌握的大量数据,使之完成脱敏过程,进入使用环节,这有助于企业以合法手段使用国家数据资源。总之,从宏观层面上说,这种制度安排有助于达到全社会范围内数据资产利用的规模经济;而在微观层面上,会更有利于各类企业利用平台经济的“规模报酬递增”性质来发展自己。

当然,在国家拥有终极所有权的前提下,我们还需要通过有效的设计,预防弊端,提高制度体系的激励性。这包括:国家需要通过发放牌照的方式,协调平台企业建立互通互联的数据资源存储体系,同时,建立数据资源的交易平台,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促进企业之间合理、健康地利用数据,从而让数据资源更加丰富,不断得到更新、迭代和有效利用;鼓励平台企业着力开发与数据资源使用相关的工具,推进隐私计算,激励企业以更高效的方式来使用数据;而其他相关企业则在这个基本的体制框架内,完全按照市场经济和法治经济的原则,追求数字资产的使用价值,并获得其他相关收益。

这个架构可以通过如下模式加以描述。在“新型平台经济架构”图示中,我们可以看到:由于国家数据采集平台和承载体系的规模性,新的平台企业会把它们的私域数据以有偿的方式加入进来,这将形成一种新公域、大公域的概念,进而建立起国家级的数据资源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不同类型的平台企业和其他互联网企业,以及实体企业将有更强的数据资源易得性,这不仅有利于企业明确功能定位,开展平等竞争,也更有利于国家从整体上向数字化经济转型,提高经济的协同程度和效率水平。

具体来说,随着数据资产权利归属的进一步明确,现有的平台经济体系和相关企业的经营方式将会发生较为深刻的变革,企业获取数据垄断,进行规模战的激励会大大减弱,“规模战”僵局以及随之而来的“竞底行为”会得到制度性抑制。

如前所述,当下的互联网头部企业是多种功能混杂在一起的。它们既是网络基础设施的提供者,在各自独立的基础设施上沉淀了大量的数据资产;同时,它们也通过各自垄断的专有数据资源进行多方式变现,或者通过投资、或者通过售卖商品和服务等形式获取广告收益和盈利。这些受益有相当一部分来自平台的垄断性,这也就是为什么平台之间的“规模战”越演越烈,互联网企业的“竞底行为”层出不穷,而且难以根除的原因。

在新的体系中,随着数据交易体系和相应机制的逐步建立,互联网头部企业之间的关系,会从简单的竞争关系,走向效率更高的竞合关系。从全社会范围看,处于“囚徒困境”的竞争局面将会从根本上改变,企业的功能定位会更加清晰,甚至可能会引发垂直意义上的功能分化,而这种垂直意义上的分化将确定性地增加数字化经济的效率性和创造性。

当然,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国家拥有数据资源承载体系的最大问题,在于创新机制可能先天性匮乏和管理低效。数据交易平台和牌照制度,就是为解决此类问题而设计,国家可以通过细节上的配套设计,鼓励创新动力较强的平台企业承担数据采集、管理和运营的相关工作,以最有效的方式发挥数据资源使用的基础设施功能。

这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第一,需要尽快建立一个数据资源的交易市场,通过适当的定价机制鼓励企业买卖和分享“私域数据”,并能够有效地、无障碍地使用脱敏的“公域数据”。目前,各种规模的互联网企业某种意义上都是平台企业,它们靠着自己的私域流量和大型平台的“公域流量”支持来存活和经营。在这样的局面中,数据的搜集是零散的。而零散数据的问题,就是人工智能的应用受到了多方面的限制。这是一个非常低效的局面。数据交易市场的建立,不仅可以打破这种低效的局面,而且还有助于保有数据创造的激励,不断扩张数据承载体系的规模。

其次,在这种新的格局下,现有的头部平台企业会依照经济原则进一步明确功能定位。需要强调,包括数据承载体系在内的基础设施层面的工作并不是公益性工作,而是真正的高科技领域,其中进行的是经济性活动。它涉及数据架构的设计和优化,为数据分析工作提供前期准备等多方面的工作。这个层面的工作质量,会直接影响到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水平,所以,必须承认其收益的合理性。

现在,有很多人以为数据安全就是控制数据的所有权,不让数据被随便取用,不让数据复制。这种把安全等价于把数据留在自己手里的想法,认识上是比较狭隘的。新一代的隐私计算技术,已经可以使数据交易、数据汇集和数据融通成为可能,而且可以实现多方参与的安全计算。这包括在不需要一个可信第三方的情况下,由多方共同参与进行协同计算;以及在分布式网络结构中,让每一个参与者可以用自己的指令进行连接、输入,然后完成特定的计算任务。那么,这时的核心问题是数据资源结构和机制设计问题,所以,要从底层逻辑上提供一个有效率、可延展、符合多方利益的计算结构,而不是僵化地控制数据。

这正是持有牌照的平台运营企业应该承担的任务。这些企业不仅仅是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者、管理者,还应该为相应的数据资源使用提供更便捷的工具。这些平台企业有责任打通全网数据,也应该为彻底打通实体企业与互联网企业之间的数据屏障,为提升中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贡献力量。

再次,这个体系要有助于促进互联网企业形成新一波创新浪潮。目前,流量分发是平台企业扶持下游企业的重要手段,但反过来看,它也是下游企业进一步成长的最大限制。下游企业固然可以在一段时间内得到平台的流量扶持,但从长远上,如果它持续依赖平台,就很难长大。所以,在某种意义上,平台企业已经成了某些下游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双刃剑。而有了新平台架构之后,情况将会完全不同。当下游企业可以直接从统一平台、从平台交易中获取脱敏数据时,它们可以通过更加创新的手段进行经营活动,这就有助于实现全社会的数字化革命。

总之,如果在数据资源确权的基础上,通过一种新架构打破现有平台企业规模战的既有格局,不仅可以把整个互联网经济带出因垄断竞争而形成的低效状态,还有可能通过激发全网企业创新活力,推升数字经济达到一个新的均衡态。

数字化转型的新机会

以《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为标志,中国打造互通互联新平台架构的工作已经展开。无论这个工作会花多长时间,也无论新平台架构的具体细节会如何演化,这个进程都标志着我国数字化经济会由此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在过去的若干年中,中国互联网企业发展的速度远远快于实体企业的数字化转型速度。实体企业虽然努力在进行不同程度的数字化转型,但由于无法享受到规模报酬递增的优势而一直处于被动状态中,总体上呈现一种守势,并且市场份额受到极大蚕食。

在“互联网+”这个概念刚刚被提出的时候,曾经在很短的时间内出现过究竟应该是“互联网+”,还是“+互联网”的讨论。这个讨论的本质,是互联网企业和实体企业不同利益诉求的体现。然而,由于实体企业无法从根本上获得互联网服务所带来的“规模报酬递增”效应,所以,实体企业在客户端很快就败下阵来,这个讨论也就不了了之了。随后在互联网领域出现了一句很能代表互联网企业心态的话,叫做“所有的行业,都值得互联网企业重新做一遍”。

然而,最近一段时间出现的一些事情,预示着我们正在从整体上进入到一个战略僵局。比如,在所谓的“新消费领域”,一些企业因为实体层面的运营支持不足,进入到了一种发展的瓶颈期。无论从供应链的环节,还是从生产制造的环节看,这些“新消费企业”在短期内都面临着无法补足的短板。

具体来说,有一些电商企业甚至网红主播,凭借互联网平台的流量支持,异军突起地创建了超级网红品牌,营业收入几乎从零起步,实现了超高速的增长。还有一些企业,虽然先前存在线下业务,但经营范围只局限于一隅,在积极拥抱了互联网平台之后,它们发展成为了影响力覆盖全国的品牌,但它们的供应链和产能却不足以支撑全国性的快速扩张。于是,这些企业无一例外地在终端消费者那里遇到了问题。由于这些问题无法快速得到解决,它们的品牌价值出现了相当严重的耗损。

仔细分析这些案例,不难发现,这一类企业虽然有平台的流量扶持和资本市场的加持,但在供应链和生产制造环节的能力是无法快速形成的,所以,它们只能利用外包的方式去解决所面对的问题。外包虽然可以快速解决贴牌产品的数量问题,但却无法有效解决产品质量问题。比如,不同批次的产品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不仅消费者感受得到,而且常常被市场监督部门曝光。

还有,在较大流量规模上,这些企业可以植入的商品品类和品种数量是有限的,于是,在流量成本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它们无法满足必要的资本回报率要求。也就是说,用流量虽然可以换来品牌效应,但品类的扩张能力、供应链管理能力和生产制造能力,都无法快速达到流量规模所期待的水平。这导致企业后续发展乏力,现有的市场价值也无法得到有效维系。

与此同时,它们还面临着赛道饱和化的问题。具体来说,就是大型平台自身也面临着较大的成长压力,为了更加充分地利用其流量优势,开展规模战,它们努力扶持新的网红企业和流量明星,而很多平台的扶持方式都基于“赛马逻辑”。无疑,这大大加剧了赛道内的出口拥塞,这种拥塞也引发了流量明星、网红企业,以及新消费企业对平台的反向压力。

种种情形都表明,依照“互联网+”思路的企业实践已经走到了一个时间节点,这固然有外部因素的影响,但在很大程度上这更彰显了现有“平台经济模式”的困局。“规模战”是困局的表现,“赛道拥塞”是困局的表现,而愈演愈烈的竞底行为则是这两种表现的必然结果。

那么,实体企业的情况是否好一些呢?走“+互联网”的道路是不是走得通呢?在现有的平台经济架构中,情形同样不乐观。固然,在消费互联网时代培养了很多专业人才,他们向实体企业的流动,对于后者打造数字制造体系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从产品的出口看,整合终端用户的难度依然非常大。比如,企业的客户端和互联网企业的业务端的分割问题就是一个例子,打通两者之间的最后一步看上去遥遥无期。这里面固然有技术上的障碍,但更为根本的是利益上的冲突。这就好比一扇门,最后向哪边开,实际上都意味着给予另一方先动者优势。

总之,打破上述种种僵局,对于中国经济的大局,对于打造更有竞争力的国家发展模式,已经刻不容缓。从国家一盘棋的角度,建立互联互通、统一协调的平台模式,是打破僵局的关键一步。这种新型平台体系的建立,从逻辑上不仅会解决头部平台企业的内卷式竞争,而且还可以向更有竞争力的企业开放平台资源,可以有效地利用互联网的规模报酬递增性质来发展创新型企业。这对于改善社会经济发展的质量,实现双循环战略,是必要的。

我们可以预见,当数据资源得到确权、并可以在隐私计算的前提下,得到更充分利用,数字平台就可以更好地发挥其基础设施的功能和商业化经营功能,从而让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之间更加紧密地结合,互联网经济会被激发出新一轮创新,实体经济也会迎来更好的发展机会。中国经济将会迎来一轮多赢的发展局面。

宁向东是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宁向东 | 文    李全伟 |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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