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保险” 缘何失灵★

 失灵的四大原因

  《2012年中国上市公司100强公司治理评价》报告中的数据显示,企业的董事会职责和监事会职责的实现水平均在持续提升,尤其是监事会职责的实现水平得分,从2008年的平均39.8分,提高到了2012年的56.2分。但是,在该调研报告选取的公司治理的6大评价板块中,董事会职责和监事会职责得分的排名分别是倒数第三和倒数第一,均未达到60分。此份报告由甫瀚咨询联合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所公司治理研究中心共同发布。另外,我们在日常的商业案例中,也不难感受到董事会和监事会在企业管理中的缺位。在披露出的重大企业决策失误、重大财务造假、重大风险事件中,我们很难看到董事会在其中发挥了本应该的风险控制作用以及监事会的监督作用。那么,为什么中国公司治理的双保险会失灵呢?

  失灵的四大原因

  原因1:两会职权不清,监事会形同虚设。公司治理于中国,是舶来品,吸取了外国的经验。一方面,中国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存的公司治理架构是借鉴了以德国为代表的德日治理模式,而另一方面,中国在董事会的职责和职权以及架构设置上又借鉴了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治理模式,看上去可能是兼容并举,但是实际运行中,却造成了重复设置、职权不清,貌似双保险,结果却是谁都没有管。

  德国的公司法规定企业需要设立监督董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及执行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的双重董事会架构,此即中国监事会和董事会并立的借鉴依据。但是其监事会发挥作用是基于监事会地位和职权来实现的。如:德国的监事会拥有相当大的权力,特别是任命董事会成员、批准某些特别交易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代表公司的权力。与其权力相对应的,德国公司监事会成员一般要求有比较突出的专业特长和丰富的管理经验。

  美国的治理模式中不存在监事会,而是强调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要求在董事会下设各种由独立董事组成的专业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的财务报告过程及结果,督察公司的内部审计程序,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通过制订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方案和提名董事会经理人选对其起到监督与督促的作用。

  虽然中国的公司法借鉴了德国双重董事会的模式,但是由于中国经济与美国资本市场挂钩更为紧密,在中国的美国企业也更为众多,美国的公司治理模式目前在中国更为企业所接受和效仿。中国的上市公司大多已经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并且设立了专业委员会,承担监督的职能。而同时存在的监事会,其主要职责,如:监督公司的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以及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等,无疑与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职能有所重叠,而且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因此,监事会角色尴尬,形同虚设,有其必然性。而且这种重复的治理架构,也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负担,增加成本,而缺乏实际效果。

  原因2:监事权威性有待加强。
目前中国监事会监事除了按照公司法规定,1/3强为企业职工外,也有部分为企业外部人员以及股东派驻的代表。职工监事是德国监事会特色之一,意图通过职工对公司的监督,减少公司对职工利益的侵害,以及充分发挥职工参与管理。中国对于这点在形式上进行了充分的继承,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少对于职工监事的法律保护以及强势的工会保护,有鉴于职工被雇用、被管理、被评价的现实,职工监事很难起到对其日常工作领导的监督作用。

  而且,职工监事以及企业的董事会和管理层均缺乏,职工监事是代表所有股东对公司进行监督这一概念的认识。在一个企业的董事会上,针对公司业务中存在的一项问题,董事长直接责问来自相关业务部门的一位列席会议的职工监事:“你们部门这个工作是怎么做的?”这无疑忽视了该职工此时的监事身份,而将其当做了业务部门的代表。

  此外,在中国,对于监事的任职资格并未有严格的规定,同时,监事相关的培训非常匮乏。这更加导致了监事履职能力的不足。

  原因3:独立董事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在监事会未能起到预期监督作用的情况下,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就变得至关重要。但是,在中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非常普遍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往往通过推选代表其利益的董事人选来操控董事会,而独立董事也多由控股股东或者董事会提名,“花瓶董事”、“人情董事”普遍,使独立董事难以发挥监督作用,董事会会议成为“一言堂”。而且独立董事作为外部人员,比较难以深入了解企业的运营情况和取得足够的内部信息,仅靠每季度一次的董事会,很难发挥实际作用。

  有的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主席,由于缺乏相关会计准则的知识和经验,在审计师提出基于有关会计准则的审计调整建议时,非但没有支持审计师的合理建议,反而还与企业的管理层一样,仅仅按照对业务的通常理解,来判断对应的会计处理。

  有的企业的审计委员会成员,每次开会都准时参加,但从来都缄默不语,仅在听取汇报后负责举手通过。

  另外,也曾经出现过不止一位同时在5家及以上上市公司担任职务的独立董事,让人不禁怀疑这些独立董事对于公司的作用。

  当然,也有不少非常成功的独立董事运作。例如:某能源型企业,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的基础上,基于本企业特色,还设立了投资委员会和安健环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主席聘请具备丰富经验的监管业人士,安健环委员会主席聘请了国家资深的能源业专家。而且该企业的独立董事并非仅在每个季度参与董事会,而是需要根据各自的职责,经常性(每年超过12次)地召开专业委员会会议,进行现场走访,以便深入了解企业的业务运营。

  原因4:缺乏追究问责机制。中国针对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各种监管规定和要求,往往比欧美市场和中国香港市场要严格和复杂,但是为什么中国的企业却总是频频出现问题,财务造假或者重大业务违规层出不穷?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立法层面的罚则以及实施中的惩罚力度不够。

  美国企业,如果其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问题,而其管理层对外做出了其内部控制有效的不实陈述,那么最多将会被罚款100万美元和(或)10年的监禁。该条款不可谓不严厉。而反观中国的企业,即使是造假上市这样的严重问题,也仅被罚数十万元人民币,可以说犯罪成本低廉,所以铤而走险者众。对于企业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也是如此。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严重失职的独立董事和监事将给与何种处罚,在现实中,实际给予处罚的更是少之又少。这是无法保证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起到实效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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